仓单生效所要具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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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生效必须具有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现实进行供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许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则效能。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许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必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矩,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间,存货人的称谓或许姓名和居处,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符号,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必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能。其他四项归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则的规矩来处理。